赞皇金隅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用石灰岩矿;唐山弘也水泥有限公司;邢台金隅咏宁水泥有限公司;廊坊曲寨水泥有限公司;河北京兰水泥有限公司5家水泥企业被列入2020年度监督检查重点企业名单中。......
通知显示,赞皇金隅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用石灰岩矿;唐山弘也水泥有限公司;邢台金隅咏宁水泥有限公司;廊坊曲寨水泥有限公司;河北京兰水泥有限公司5家水泥企业被列入2020年度监督检查重点企业名单中。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情况。
2.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是否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或是否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3.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是否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作业前要不要进行风险分析。
4.燃气窑炉是否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是否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6.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时,是否采取比较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隔离防护措施。
7.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是不是真的存在漏水、漏气,是否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2020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为做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和《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以下简称《编制办法》)要求,按照应急管理部和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制定2020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发展理念,扎实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推进应急管理事业改革发展,通过严格执法、严厉查处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持续深化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督促企业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为开创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新局面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一)工作目标。通过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各级各部门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省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继续下降,减少较大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全年监督检查不少于680家。坚持把防控重大安全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作为重中之重,以高危行业为重点,以双重预防控制体系建设为抓手,开展重点检查、一般检查、专项检查、集中执法检查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提升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努力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不断的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能力。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5220天,其中:重点检查工作日3440天,一般检查工作日1780天。
(1)B类、C类煤矿,单班入井最大人数超过30人、连续采空区体积超过100万方且存有冒顶危险、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开采硫化矿床可能有自燃发火危险、最大开采深度超过300米等地下矿山,以及最大开采高度超过200米的高陡边坡露天矿山、三等以上尾矿库,高压高含硫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经营单位;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6)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全年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170家,占年度监督检查企业总数的25%。其中煤矿20家、金属非金属矿山50家、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50家、冶金等工贸企业50家。详见《2020年度监督检查重点企业名单》(附件2)。
2.对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做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全年一般检查生产经营单位95家,占年度监督检查企业总数的14%。其中煤矿35家、金属非金属矿山20家、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20家、冶金等工贸企业20家。
5.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依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并经常性维护保养应急救援物资装备;是否按规定编制预案并演练备案;是否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应急预案职责;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防护、应急处置。
全年专项检查相关单位115家,占年度监督检查企业总数的16.9%。其中煤矿25家、安全培训机构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30家、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30家、涉及应急预案及演练生产经营单位30家。
全年集中执法企业不少于300家,占年度监督检查企业总数的44.1%。具体任务由安全生产协调处根据省委省政府或应急管理部部署,结合重点时期、重大活动统一安排相关处室开展集中执法任务,不列企业名单,采用双随机方式。
1.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处室应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统筹考虑监督检查工作日数量、专业方面技术力量、执法检查装备力量等真实的情况,以及分管行业(领域)阶段性安全生产特点规律,编制本处室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2.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处室应当明确每次具体监督检查任务,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被监督检查单位基础信息、检查内容及检查方式等内容。
3.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处室采取“双随机”方式开展检查时,应按照“双随机”工作要求编制监督检查方案,随机抽取企业,随机抽取监督检查人员。
1.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隐患,应当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整改情况做复查。
3.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必要进行处罚的,应当经法制审核后方可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监督检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当将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文书等一并归档;对于立案调查,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处罚落实情况等一并归档。
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处室应当严格执行既定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由监督检查人员将本处室监督检查计划填报至执法监察信息系统,并指定专人负责汇总执法工作情况,建立执法台账,每月5日前将本处室上月监督检查数据报至安全监察一处,其中,集中执法活动数据报安全生产协调处。安全监察一处应当按照经省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及时统计汇总并进行情况分析。政策法规处及时对执法质量进行通报,组织对排名靠后的进行预警、约谈,并会同监察一处做好省厅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情况总结。
经省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因工作有必要进行部分调整或者变更的,由相关处室书面提出具体调整或者变更意见,经主管厅领导同意,提交政策法规处报请厅主要领导批准后施行,并形成正式文件。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10%,或者监督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20%,和重点检查单位的范围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核定相应工作量,并经厅主要领导批准后,由政策法规处重新报省政府批准后向应急管理部备案。
监督检查结果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双随机”要求做公示。公示网站为厅网站以及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网站(网址为http:admin/login)。
(一)严格依法行政。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等法律和法规,把法律和法规作为开展监督检查的标准和依据,对发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坚持执法与教育相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达到督促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的目的。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要按照国务院和我省有关要求,对企业所提供合法有效的电子证照予以认可,切实体现便民、便企,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二)强化执法监督。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政府“三个规章”和厅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体系文件要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对于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均需经法制审核后方可实施。对因检查不认真、事实不清楚、程序不合法、证据不充分、自由裁量权不正确使用、适用法律和法规错误,导致应急管理部门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被变更、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要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除定期通报执法进展外,将执法计划落实情况纳入到各有关处室年度职能工作绩效考核、综合考核当中。
(三)突出检查重点。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处室要结合有关重点工作部署及季节特点、行业特点,深入分析全省范围内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抓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难点,有明确的目的性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责任保险作为执法必查项,并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区域标准,推动全省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要紧紧围绕服务疫情防控大局,以防疫物资生产企业作为重点,寓执法于服务,加强对相关企业的指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创造良好环境。疫情结束后,针对受疫情冲击影响,一些企业在不具备现场安全性能条件、多岗位人员不到位的情况下违法违规复工复产的行为,要严厉查处,坚决防止思想麻痹、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强化专项治理。对于停产、停工煤矿,各涉煤处室要开展专项治理,严防擅自生产、建设,确保停产、停工到位。对于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安全培训等,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规划财务处、人事培训处采取“正查”方式,其他相关处室采取“倒查”方式,及时有效地发现并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未按规定对预案进行演练备案,未落实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技术服务机构挂证虚聘、转借资质、转包合同、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简化服务程序,安全培训机构不符合安全培训门槛、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及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操作资格上岗作业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切实纠正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严格检查纪律。各级监督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公开公平执法,并接受监督检查对象及社会的监督。行政处罚要严格按照法律和法规确定的程序进行。
省厅在册人员205人。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长期抽调参加全省重点工作督查、开展基层扶贫等工作,以及调离执法岗位的共计22人,实际在岗执法人员为183人。
(一)总法定工作日。依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的要求,总法定工作日=(全年总天数-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厅行政执法人员总数=(366-104-11)×183=45933个工作日。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为总法定工作日减去其他执法工作日和非执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
重点检查企业20家,每次参加人员4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20×4×5=400(天)。
一般检查企业10家,每次参加人员3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0×3×5=150(天)。
重点检查企业20家,每次参加人员4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20×4×5=400(天)。
一般检查企业10家,每次参加人员3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0×3×5=150(天)。
重点检查企业25家,每次参加人员4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25×4×5=500(天)。
一般检查企业5家,每次参加人员3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5×3×5=75(天)。
重点检查企业5家,检查每次5人、4天,复查每次3人、3天,共计:5×5×4+5×3×3=145(天)。
一般检查企业10家,检查每次5人、4天,复查每次3人、3天,共计:10×5×4+10×3×3=290(天)。
重点检查企业5家,检查每次5人、4天,复查每次3人、3天,共计:5×5×4+5×3×3=145(天)。
一般检查企业10家,检查每次5人、4天,复查每次3人、3天,共计:10×5×4+10×3×3=290(天)。
重点检查企业10处,检查每次5人、4天,复查每次3人、3天,共计:10×5×4+10×3×3=290(天)。
一般检查企业15处,检查每次5人、4天,复查每次3人、3天,共计:15×5×4+15×3×3=435(天)。
重点检查企业30家,每次参加人员3人、4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30×3×4=360(工作日)。
一般检查企业10家,每次参加人员3人、3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0×3×3=90(工作日)。
重点检查企业30家,每次参加人员4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30×4×5=600(天)。
一般检查企业10家,每次参加人员3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0×3×5=150(天)。
重点检查企业30家,每次参加人员4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30×4×5=600(天)。
一般检查企业10家,每次参加人员3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0×3×5=150(天)。
2.参加学习考核培训会议3692天。其中,参加干部网络学习和法制办及应急管理部网络学习2000天,其他会议1692天。
3.检查指导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工作(含对执法工作薄弱县区的监督执法)1934天。
4.参加党群活动2680天(机关党委统一组织的学习活动以及每个支部每月2天的理论学习等)。
2.通风系统、通风设备、设施是否完善、可靠,是不是真的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采区专用回风巷是不是满足规定等。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是否在抽采未达标煤层进行采掘作业。对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进行了重点检查,对不能保证安全的是否采取了停产整顿措施。
4.是否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等相关的探放水规定;是否开采防隔水煤柱、是否查明老窑水、采空区积水及承压水导水通道;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排水系统是否完善;对不能保证安全的矿井是否采取了停产整顿措施。
5.煤层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矿井,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采空区和封闭火区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整合方案是否经省政府批准,初步设计是否履行了备案批准程序。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
3.是否按批准的范围和设计组织施工,对于批小建大及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煤矿是否履行了变更报批程序。
1.采矿方法、开拓方式、通风系统、排水系统、提升系统、供配电系统、安全出口等安全设备设施是否与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一致,是否按照设计组织生产,发生重大变更的是否履行了变更手续。
2.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3.企业“三项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是否符合企业实际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要求。
7.应急预案是否在安监部门进行备案,是否在有效期内,企业是否按照要求进行应急演练并总结评估。
8.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是否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设施。
9.存在外包工程的,是否落实《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2.是否按照批准的范围和设计进行施工建设,发生重大变更的是否履行了变更手续。
2.是否按照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生产,发生重大变更的是否履行了变更手续。
1.企业是否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许可有效期内存在变更事项的,是否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2.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是否依法落实《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3.企业是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依法取得安全合格证书;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是否有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企业是否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否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5.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6.企业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7.企业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辨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依法开展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并定期进行检测、评估、监控;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和监控视频是否接入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8.企业是否依法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及时以适当的方式向从业人员公示或者通报。
9.企业是否严格落实《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和《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加强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0.企业是否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否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安全问题。
12.企业生产区与非生产区是否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13.企业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是否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是否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14.企业是否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15.企业是否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是否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
16.企业是否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是否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17.企业是否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是否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18.企业是否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是否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
2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2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6.工(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是否不足,防护屏障是否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
10.是否将氧化剂、还原剂同库储存、违规预混或者在同一工房内粉碎、称量。
11.在用涉药机械设备是否存在未经安全性论证或者擅自更改、改变用途的情况。
13.是否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9.烟花爆竹仓库是否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险物品或者是否生产经营违禁超标产品。
20.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是否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是否在零售场所使用明火。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情况。
2.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及时“诊断”完善,作业现场管理是否混乱,重大违法行为是否辨识清楚整改到位。
3.涉煤气安全设备设施、报警装置是否达标运行,煤气有无长时间泄露现象,煤气隔断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4.应急演练和一线作业人员应急实操处置是否到位,已发生产事故企业同类教训是否吸取整改。
5.涉及环保条件下停产复工、外委施工作业和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及作业票使用是否按规执行。
7.“双控”机制建设中风险辨识管控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是否按节点要求执行到位,冶金三年专项整治是否正常推进。
9.执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是否辨识落实到位。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情况。
2.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是否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或是否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3.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是否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作业前要不要进行风险分析。
4.燃气窑炉是否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是否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6.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时,是否采取比较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隔离防护措施。
7.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是否存在漏水、漏气,是否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情况。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是否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
3.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是不是满足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或驱动装置中是否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是否进行定期探伤检查。
4.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是否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是否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5.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是否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是否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6.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是否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是否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7.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情况。
2.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是否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保护措施。
5.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是否设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是否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6.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出没出现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情况。
2.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是否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或单独设置。
3.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的;保险粉露天堆放,或储存场所是否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情况。
2.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是否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3.快速冻结装置是否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越9人。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情况。
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否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3.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是否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6.除尘系统是否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9.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是否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情况。
2.是否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建立管理台帐,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管理员
该内容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