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集培训考证:特种工/特定种类设备作业(叉车司机、管理员等)培训考证开班资讯/无证作业最高可判刑并处罚金!
特种工/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危害多,轻则造成企业、工厂财产损失,遭到行政处罚。重则导致操作人员死亡、家破人亡,导致公司法人、无证作业人员被逮捕、判刑,生命财产损失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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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特种工有:低压电工作业、高压电工、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2米以上即为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等。
特定种类设备作业有:特种设施安全管理员(A)、叉车司机(N1)、观光车司机(N2)、工业锅炉司炉工(G1)、锅炉水处理(G3)、快开门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操作(R1)、电梯修理(T)、起重机指挥(Q1)、起重机司机(Q2)等等,如图:
考取证书后,在官方平台“全国特定种类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可以查询到证件相关信息、查证证件真伪不需要过多的担心假证、外地证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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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叉车司机、起重机司机、电梯维修/维保等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员考证培训和证件复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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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相关从业(作业)人员一定持证上岗。在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前,不可以从事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否则,根据《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东梅州平远二人违法作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并赔付被害人家属76.5万元。
近日,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宗重大责任事故案,被告人张某洲、叶某雄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由两人所在公司平远县某某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再生能源公司)赔付被害人家属76.5万元。
2018年4月,被告人张某洲受被告人叶某雄的雇请,到平远县某再生能源公司务工。同年6月,该公司开始正式生产生物颗粒燃料,张某洲负责控制、操作生产颗粒燃料的机器。6月19日晚7时许,叶某雄安排张某洲与工人杨某香、闫某林从事生产、打包颗粒成品工作,由杨某香负责给粉碎机上料,张某洲负责控制操作颗粒机,闫某林负责打包。
叶某雄在明知张某洲未取得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情况下,还在车间内教授张某洲如何操作叉车配合闫某林使用大塑料袋进行打包成品。20日凌晨1时多,闫某林与杨某香自行调换工作岗位,由杨某香到料仓口配合张某洲进行大塑料袋打包成品工作。凌晨3时多,张某洲操作一部未依法依规检验且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红色杭州牌CPC叉车作业时,因车速过快,没有留意到杨某香所处的具置,将叉车的左货叉前端叉到杨某香的右侧腹部,造成杨某香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叶某强与闫某林等人将杨某香送到梅州市人民医院救治,杨某香经抢救无效于当日7时死亡。7时48分,叶某雄打电话报警称杨某香在送夜宵时被叉车撞倒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鉴定,死者杨某香符合钝性物体撞击挤压导致膈肌挫裂、肝脏破裂引发血气胸、失血性休克死亡。梅州市质量和技术监督局对“6·20”某再次生产的能源公司叉车事故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叉车驾驶员张某洲对该事故负直接责任;某再次生产的能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紫檀某雄应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
案发后,某再次生产的能源公司赔付死者家属各种费用共计76.5万元,死者家属对被告人张某洲、叶某雄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洲、叶某雄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出现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法惩处。案发后,事发公司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对二被告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叶某雄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叶某雄在报警时谎称被害人是在送夜宵时被叉车撞倒,未如实陈述,不符合自首的相关规定,故其行为不应认定为自首。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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